1、选择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技巧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什么?那就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因为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举例说明,四川人A在贵州某地与深圳人B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A人身损害,则A可选择贵州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深圳法院管辖,如果在贵州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贵州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深圳起诉,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标准计算,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的统计,深圳经济特区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它内地省份,所以,A选择在深圳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贵州起诉高出许多。这个例子仅仅是给大家提供一个选择的方法,具体怎么选择,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反正选高不选低就是要遵循的铁律。
2、别忘了你是从哪里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简而言之,就是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这时候,你要做的就是赶快去统计局拿统计数据给法院了。举例说明:深圳人A在山东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A经过选择,认为山东的赔偿标准高于被告所在地标准,因此选择在山东起诉,但是,深圳的标准却又比山东高,怎么办?就可以把深圳的标准提交给法院吧,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
3、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的规定,农村居民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其赔偿标准可以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涉及的证据主要是需要有暂住证,如果没有,可以房东、邻居作证,以及所交的水电费、通讯费来作证,以及计算生育证明、小孩上学等证明,形成证据链,法院一般都会采纳。
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
劳动部颁发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不再作相应的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这在南京已有判例支持可得双份赔偿,但实践中很少支持,各地争议也比较大,一般都是补足差额。
5、一般保险索赔程序:
一般来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您需要做下列几件事:
立即通知交通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和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查勘、照相、定损。备齐必要的单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结案后,尽快领取赔款。领取时要携带被保险人及取款人身份证。
6、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可申请行政诉讼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若对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再有重新认定的程序。但对于公安机关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行政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交通事故当事人若认为有足够证据可推翻事故认定书,可在法院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将会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如法院对认定书有异议可不予采纳,并根据质证,具体划分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当前三责险和交强险过渡期的规定与处理
8月11日后起诉的,保险公司不再作被告,三责险只是商业保险,也不再以交强险为依据,硬性从三责险中划出6万元作无责任赔偿。现在是二者过渡阶段,直到明年7月1日,全部要买交强险。现在交强险最高赔付6万元,其中财产损失最高为2000元,医疗费用最高为8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基本与民事赔偿范围相同,但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出索赔的,精神损害不予以赔偿。但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免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