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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多处伤残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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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身体多处受伤致残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对于如何计算多处伤残赔偿金,我省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在调处交通事故时大多仍在执行湘高法发(2000)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8号文件),而这一规定与国标GB18667—2002的规定不尽相同。 多处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笔者在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中多方查阅资料,对此计算公式的运用进行了仔细地推敲和研究分析,现将对多处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理解和适用撰稿成文,供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遵循并适用合适的国家标准。 一、新旧伤残评定标准的主要区别及多处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依据。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新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 本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处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交通事故致人身损伤,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即假如受害人同时有多处伤害,鉴定部门只做一个伤残等级的评定。在调处赔偿纠纷时,这样的评定结论很容易适用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即用如下方式计算伤残赔偿金:综合评定结论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注:10个伤残等级分别对应10个不同比例,如按规定拾级伤残为10%、玖级伤残为20%、捌级伤残为30%……类推)×责任程度×年人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虽然GA35-1992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适用,但其缺陷在于仅有十个伤残赔偿指数(即10%、20%、30%……100%),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18667-2002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从10%——100%不等)后,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从而在残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即通过科学计算的方式,实际上更科学地达到了综合评定的效果。 二、对多处伤残综合计算公式中各指标的解读 在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处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 ≤10%,I =1,2,3……n,多处伤残)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10%;Ih + ≤100%。 上述计算公式和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而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是学文科出身,数学科一般不是文科学生的所长,因此,很多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的关键在于对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 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Ih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为30%。 Ia——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在取值范围内自由选择,这容易造成执法实践的混乱。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类推。Ih+ ≤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与8号文件规定比较,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更合理。8号文件规定: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其余各处属Ⅴ级以上(含本数)的,每处提高5%,属Ⅵ以下(含本数)的,每处提高3%。合计赔偿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对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文件采取的是在最高伤残等级的基础上固定提高赔偿比例,这与GA35—1992一个伤者只能最终确定一个伤残等级的规定比,有明显进步。但是,文件的相关规定没能合理反映不同伤残等级的差别。 三、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在具体个案中的运用 在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其指标有了正确的理解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案例:长沙市居民甲,有固定单位,2006年11月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负事故责任,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现年40岁。甲的伤残评定为三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 2007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523.97元。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9523.97元/年×20年=190479.4元;C 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8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三级赔80%);受害人四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80%,其余4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每处必须小于等于10%,故I=5;Ia=每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须小于等于10%,由于该规定附录B对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以受害人其余四处伤残为捌级、玖级、拾级确定分别按3%、2%、1%计算,故80%+3%+2%+1%=86%。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190479.4元(Ct)×100%(C1)×86%〔80%(三级伤残)+3%(捌级伤残)+2%(玖级伤残)+1%(拾级伤残)=86%〕=163812.28元。这同样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86%,即比三级伤残略高,但低于二级伤残。 www.yhlawfirm.cn hangzhou lawfi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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