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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交通事故超出保险部分谁来赔?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门签订“承包运营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车司机自行承担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其他所有经济损失?这样的约定对于出租车司机师傅们来讲是否公平?

  4月27日上午,出租车司机王师傅与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出租车公司)之间纠纷的二审开庭,紧紧围绕着这样一个焦点问题。

  王师傅是北京门头沟区的一名退休职工,退休后为了生计开上了出租,并与百花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每月向公司交纳“份钱”3100元。谁知干了不到两年,就在一次夜间营运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经事故责任认定,王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百花出租车公司被告上法庭,经法院认定,百花出租车公司需在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之外,另赔偿事故无责方27万余元。判决后,百花出租车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但随后便将王师傅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师傅支付由公司垫付的全部赔偿款。对此,百花出租车公司提出,在公司与王师傅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王师傅承担应由自身承担的责任部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超过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由王师傅个人承担。

  此案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定,王师傅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给百花出租车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追偿。但作为出租车公司,因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该属于其主要的运营风险,公司通过合同将自己的运营风险全部转嫁由雇员承担,明显有失公平。为此,判决王师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8.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百花出租车公司和王师傅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4月27日,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法庭上,王师傅说,自己作为出租车司机,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经交纳了1万元的风险保证金,而公司还要把公司经营过程中应该自行承担的风险都推给出租车司机,太不公平。而据王师傅的代理人称,在出租车行业中,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所有车辆的保险都由出租车公司负责上,司机根本无从决定或是参与车辆投保的保险种类及金额。百花出租车公司给每辆车只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只有10万元,对于每天营运事故风险较高的出租车来说,显然太低。而在司机自己完全没有投保决定权的情况下,还要让司机个人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王师傅的代理人还提出,在双方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中明确写明,百花出租车公司“有权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承担经营主要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公司一方却指出,这条约定中所称的风险和责任指的都是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宏观风险和责任,与出租车司机个体的交通事故责任无关。

  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今天的二审并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庭后从一中院了解到,近年来,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纠纷不断。

  据了解,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一般都存在两种合同,一是承包营运合同书,这份合同约定了双方承包出租车的权利义务,例如营运方式、期限、承包定额等事项,就承包营运合同产生的纠纷,出租车司机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提起诉讼;二是劳动合同,这份合同约定了出租驾驶员作为劳动者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产生的争议就必须先经劳动仲裁。但实践中,出租车公司还会与驾驶员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双方进一步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就是这样一种形式,但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就成为案件审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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