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45497元(其中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 计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护理费:4911.86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误工费:7078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费:640元 六、疾赔偿金:150843.1元 计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00元 计算式: 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维修费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 八、法医鉴定费:790元 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 十、营养费:680元 计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399755.9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
被告何XX、何XX应赔偿原告(399755.96元-12000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