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外,新规定的其他内容,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高违法记分值:

  从明年1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驾驶员将被记满12分。而机动车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值,也由原先的6分提高到了12分。闯红灯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记分也由3分提高到6分。从10月10日新规发布之日开始,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驾驶人,将被一次记满12分,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将被记6分。

  严格驾驶证申请条件

  提高驾驶人准入门槛

  新规定:进一步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人安全驾驶记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是将原来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不得申请增驾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

  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

  三是针对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记满12分记录的年限条件。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完善考试制度

  严把考试关口

  新规定:增加了大中型客货车的模拟考试项目,优化了小型汽车考试项目,增强了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是完善驾驶人理论考试。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

  二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考试难度。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连续山区急弯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调整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明确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不少于10公里,夜间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不少于5公里,夜间不少于3公里。

  三是优化小型汽车场地考试。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用施划标线替换标杆,使考试更贴近实际场景;简化了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取消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项目。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同时,规定小型汽车等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扩大实习期管理范围

  明确实习期陪驾要求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

  一是扩大了实习期管理范围,把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二是明确了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是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四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

  简化身体证明手续

  新规定: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

  一是细化审验对象和期限。规定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

  二是完善审验措施。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三是制定奖励措施。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不必参加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

  四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以及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自主填表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以及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建立驾照降级制度

  严格驾驶人监管

  新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注销许可的规定,建立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

  一是明确注销降级条件。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

  二是实行逐级降级制度。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三是与实习期管理制度相衔接。规定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一并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运输企业主体监管责任,规定运输企业每月对聘用的驾驶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驾驶人违法、事故等情况通报运输企业,督促企业加强管理。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