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审判决,死者家属不服之下便向中院上诉。他们认为,被害人虽属农业户口,但已经在城镇稳定生活11年,证明其有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而且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有规定以户口性质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也未规定农业户口建房定居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居民按农村居民对待,原判以户口为依据确定赔偿标准是不顾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
对此,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家属提供了足够的相关证据,证明了受害人在城镇建置房产并长期从事自行车修理业,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因此,应以城镇居民标准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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