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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适用问题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适用问题

  摘要: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国道路上发生的涉及到外国人,车辆及财产的交通事故。其除具有国内交通事故的构成要数以外,还具有涉外因素。本文主要介绍了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1、法律适用问题均没有一个明确标准

 

  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应用的法律法规。 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主体、客体、标的物或事件发生的地点具有涉外因素,而导致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一个英国人甲所驾驶的车辆与我国一公民乙驾驶的车辆(车内有另一英国人乘客丙)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三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时,在处理该起事故中就可能涉及到我国法律及英国法律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仅仅是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中程序上做了一些规定但也未对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法院所管辖的涉外交通事故主要是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或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交通事故。其中由于车辆是必须注册登记的特定物从而车辆自身的涉外性也构成广义上的涉外交通事故。在这里主体的涉外性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但对于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持有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我国行政及司法机关不具有管辖权不得对其进行刑事行政及民事上的管辖和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管辖权豁免的规定,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属于管辖权豁免的例外情形。我国已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因此公约中的例外情形我国当然适用。但由于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于提高。

 

  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不很高,因此也就在根本上埋下了祸根。比如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为按规定佩戴警察标志。持警察证件。不按法定的程序办案。不履行办案过程中的报告哦制度等,这些行为一方面在外籍人员面前有损我国公安机关的形象,另一个方面会使其质疑公安机关执法的合法性。

 

  4、改善我国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3制定和完善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我国应尽快出台明确的关于调整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规则。尽可能的与贸易伙伴国家签定双边或多边条约,统一关于涉外交通事故的赔偿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

 

  5、完善相关的程序法。

 

  完善涉外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程序法,依法赋予公安机关进行每一个行为的权利,同时也可以限制执法人员的部分权利,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在处理过程中的严格适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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