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550元。2.2012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52元。3.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45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208元来源: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更新时间:2013年1月24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55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52元;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