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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和物品损失鉴定须知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原因和责任确定之后,事故车辆和物品的损失数额成为事故双方关心的重点。到底哪些交通事故所致的机动车物品损失数额需要鉴定,进行鉴定又需要提供哪些手续,这些问题让不少市民非常困惑,为此交管部门特别提醒,市民遇交通事故后,四种情形必须对事故车辆和物品进行委托鉴定。

首先,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其次,造成重伤一人以上且符合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无证驾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    另外,造成重伤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直观数额达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也需要对事故车辆和物品损失数额进行鉴定。      此外,在其他两种情形下可以不做鉴定,这两种情形分别是其他交通事故(不含以上列举四种情形)各方受损车辆、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共同申请放弃损失鉴定,并书面表达愿意承担放弃车辆、物品损失鉴定可能造成赔偿请求权力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责任的;单方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物品所有人不涉及损害赔偿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遇特殊情况需做损失鉴定,须由交警支队提出意见呈上一级交管部门审批,但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对车物损失数额有异议或对申请放弃损失鉴定有异议,仍应进行鉴定。交管部门需对受损车辆、物品进行损失鉴定,应委托具备价格鉴定资质并在交管局备案机构进行鉴定,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制作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委托书,严禁使用作废文书或使用自制文书。办案交警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时,应将暂扣车辆、物品存放在交通事故车辆专用存车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后将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存在汽修厂,不得委托汽修厂人员进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不得允许汽修厂人员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公区参与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同时,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办案交警不得指定或暗示受损车辆当事人到指定汽修厂维修损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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