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做出了新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2.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收入损失为准;不能提供误工证明的,可按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以实际发生的护理费为准,无相关发票的,可按98元一天计算;
4.营养费:遵医嘱;
5.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一天。
6.交通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7.住宿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8.伤残赔偿金:需做伤残等级鉴定,浙江地区城镇户口10级6W;农村户口10级2.6W
9.精神损害赔偿金:无特殊情况,一般构成伤残等级,法院才支持。
以下为新法的特殊规定:
1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