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类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曾有车主申诉成功得到贬值赔偿
在现行的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贬值赔偿”的条款。因此判决标准并不统一。
2007年,宁波一车主刚买不到半个月的新车被一大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大车司机负全责。在保险公司赔付了汽车修理费用之后,车主也认为对方应该再赔付新车的“贬值费”。双方闹上法庭,根据《民法通则》117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或者折价。”最终法院根据专业机构评估的数据,对这辆车作出了贬值16000元的鉴定结果,支持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意见》对主张机动车贬值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然而今天公布的《意见》中,对于颇具争论的“贬值损失”是否应给与赔偿问题定为“区别情况看待”。
规定为: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那么销售出去的车,哪怕只开了一天都不能获得“贬值赔偿”吗?
“如果事故车辆在修理后能够复原,不影响原来的性能和使用,原则上是这样的。”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我们同情车主,但是根据《意见》规定,我们一般不支持贬值赔偿。”
“当然也有特例。”许惠春补充道,“有的事故车辆除了本身价值之外,还有其他的价值。比如老爷车,有收藏价值。那我们在判断的时候就会根据情况重新考虑了。”
提醒车主合理判断车辆贬值
汽车自买回来第一天起,就开始贬值。通过记者了解,《意见》中的“不予支持”,主要针对的是修理之后性能如初、没有任何损害的车辆。而对于一些在事故中,车辆性能变差无法复原的情况,法律是给予赔偿保护的。
打个比方说,事故导致发动机受损,修复后动力变差,百公里加速由原来的10秒降到了20秒,那么车主完全有理由要求得到除修理费之外的补偿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