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投保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以“此种情况下投保车不属于受损的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近日,该纠纷二审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终审后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恒信公司财产损失7万余元。
2012年1月10日,恒信公司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于行驶过程中与该公司另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两车驾驶员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其中一辆车的驾驶员卓某负全部责任。
该起事故的两辆作业车此前已由恒信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恒信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为此次事故引起的余先生所驾车的财产损失7万余元,却遭遇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中另一位驾驶员余某所开的车的损失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需赔偿。而且,双方之前签订的《投保单》中明确约定本案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而某公司则认为,虽然两辆车同为该公司名下的车辆,但相对于卓某驾驶的车辆,无责的余某所驾的车辆本身就属于受损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投保车的损失。
对于保险公司的观点,法官解释称,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致害财产与受害财产所处的法律地位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人为判断依据。根据本案中的情形,受损车应当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另外,本案《投保单》的内容仅能体现保险公司提示投保人在填单前详细阅读相关条款,不能体现保险公司已就《特种车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