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文件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合同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各区、县(市)交通局,交通工程有关从业单位: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工程 办法 通知
杭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 20份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一 总则
(一)为加强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批准立项,纳入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改建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经批准立项,纳入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构)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咨询、试验检测、施工监控等工作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后各从业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试验检测合同、监控合同、设计咨询合同等。
(四)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省道、跨区、县(市)的重要县道和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具体的部门或机构做好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办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合同监督机构。
二 合同监督机构和从业单位职责
(五)合同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2、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合同当事人提高合同意识,切实全面履行合同;
3、督促有关各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建设单位职责包括:
1、建立项目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检查督促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从业单位全面履行合同。
2、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不得强行分包、指定采购或随意压缩工期。
3、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合同及财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
4、为项目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工作条件。
5、按照规定对合同变更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建立合同管理台帐,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其他从业单位职责包括:
1、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并加强内部检查,建立内部自我评价体系,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2、建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仪器的管理台帐,确保人员、机械设备、仪器等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
3、建立分包和劳务台帐。
4、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及时准确进行计量,严格控制变更,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进度。
5、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合同订立和履行
(八)合同应当依法订立。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签订合同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合同订立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合同监督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合同订立情况备案表》(附件1);
2、合同文件(副本)。
(十)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在用工后十五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用工备案。
(十一)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授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管理;
2、代表企业签订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
3、代表企业接受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调查处理;
4、企业认为应当授权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以前将以上授权情况书面报合同监督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授权情况备案表》(附件2);
2、第一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3、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4、施工单位对项目经理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十二)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就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提请确认同意的相关事项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请确认同意的事项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逾期不作答复的,应当视为同意。
(十三)合同分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十四)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按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合同变更和终止
(十五)本办法所称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变更;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变更;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变更。
(十六)当事人不得借合同变更名义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十七)设计单位变更合同规定的设计代表(组),监理单位变更合同规定的监理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单位变更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主要施工机械,应当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请建设单位确认同意。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各从业单位主要人员变更,应当在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十四日内书面报送合同监督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主要人员变更情况备案表》(附件3);
2、变更后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3、变更后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后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八)设计合同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变更审批文件组织实施。
(十九)建设单位提出需要变更合同约定事项的,应当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并在变更后十四日内书面报送合同监督机构备案。依法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经有权机关审批的,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十)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试验检测合同、监控合同依法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合同终止情况备案表》(附件4),向合同监督机构备案。
五 监督检查
(二十一)合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从业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提交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合同监督机构在履行合同监督职能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查阅、复制有关台帐、合同、协议、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3、检查有关人员、机械设备、仪器、场所、财物等。
对合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二十三)从业单位订立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监督机构有权责令有关从业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从业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合同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监控等单位违反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不履行职责的,合同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五)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
2、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4、明示或者暗示从业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5、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十六)从业单位在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十七)劳动者发现施工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5、未依照规定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6、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六 附则
(二十八)合同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合同监督职责时所掌握的从业单位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因合同监督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经合同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合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泄露从业单位商业秘密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九)公路、水运工程大修项目的合同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十一)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合同订立情况备案表
2. 授权情况备案表
3. 主要人员变更情况备案表
4. 合同终止情况备案表
附件1
合同订立情况备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合同类别 |
合同名称 |
标的额(万元) |
承包人 |
承包人
资质情况 |
订立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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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同类别选择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监控合同。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授权情况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
概况 |
工程合同段(施工、监理) |
开工时间 |
预计交工时间 |
合同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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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单位 |
类别 |
名称 |
住址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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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情况 |
授权人 |
被授权人 |
主要授权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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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文件 |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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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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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主要人员变更情况备案表
工程名称:
合同要求 |
实际到位人员 |
变更理由 |
备注 |
(监理/施工)岗位 |
姓名 |
职称 |
年龄 |
姓名 |
职称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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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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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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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总工等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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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合同终止情况备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合同类别 |
合同名称 |
合同承包人 |
合同终止原因 |
终止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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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