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文件
杭交发〔2009〕120号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各区、县(市)交通局,交通工程有关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路水运 工程 造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市交通集团
杭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交通厅浙交〔2005〕2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各种涉及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适用本办法。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养护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计价行为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在内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指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结算价和决算价等活动,以及工程造价的后续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四)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的活动。
(五)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造价监督管理人员的检查。
二、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责
(六)杭州市交通局是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受杭州市交通局的委托,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业务受浙江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七)市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造价管理的规定,负责实施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2、负责由杭州市交通局审批或者上报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调整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杭州市交通局主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投标控制价的审核;
4、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和考试的预审及汇总上报;
5、参与本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参与工程决算审查,收集整理造价资料,建立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库;
6、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制定,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定额和补充预算定额的测定和编制;
7、定期对兼职材料调查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整理、发布本市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信息,及时上报省造价站,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和造价信息网提供基础数据。
8、受理本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出具咨询意见;
9、调解本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造价纠纷;
10、负责市管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中间检查,加强计量支付、变更设计、索赔、资金管理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处理,并督促整改;
11、负责建立和维护《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联络网》,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及相关其他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公用、信息化建设等)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查质量。
三、造价计价管理
(八)公路水运工程计价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厅颁布的定额、指标、编制办法和计价规则以及浙江省交通厅制定的补充编制办法、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公路水运工程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项目,统一直接费定额和相应间接费定额执行有关专业及其行业部门的规定,但其他费用定额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公路水运工程造价采用分阶段计价管理。各阶段编制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等文件须经市造价管理机构预审查后,再报主管部门审批。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合理的预测从估算编制至竣工期阶段的价格等动态影响因素,确保估算完整合理,投资估算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控制项目概算的依据。
2、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设计概算,初步设计阶段有技术设计的还应编制修正概算。设计概算和修正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经批准的概算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当概算突破批准投资估算的10%时,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3、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上述三阶段非实体性工程费用如建设项目前期费、专项评估费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价规定。
(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实行公开招标时,应当根据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通过乘以开标时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
调整系数按照浙江省交通厅的规定执行。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材料采购等服务实行无标底招标时,应当根据杭州市交通局对该项目批复,设定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材料采购投标控制价上限,作为本标段投标的最高限价。
施工投标控制价上限一般不得超过概算相应部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性投标控制价上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取费标准,不得随意降低,以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项目实行有标底招标时,应当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标底,作为评标中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
(十一)招标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货物)等招标文件范本和本省计价规则的规定,并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得随意扩大、增加工程数量和细目、暂定工程数量和单价。必要时可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十二)设计变更应严格按浙江省交通厅和杭州市交通局有关规定报批。市管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先报市造价管理机构预审后,再报杭州市交通局审批。
(十三)设计概算必须调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编制调整概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再报杭州市交通局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十四)工程结算以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杭州交通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计量支付的动态管理,相关软件投入使用之前,应到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十五)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决算,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计部门进行审查。
四、造价监督管理
(十六)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造价业务的监督管理,以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并逐步建立造价信用评价体系。
(十七)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核和提供咨询服务造价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或浙江省交通厅颁发的造价人员岗位证书。
(十八)造价从业单位要完善内部审查体系,正确编制造价文件,并对所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造价人员应在其所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名(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对质量负责。
(十九)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阶段加强对各类从业单位的报价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公路水运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项目计量支付、变更设计、索赔、资金管理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管抽查意见书》(见附表1),督促从业单位落实整改。从业单位要按《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管抽查反馈单》(见附表2)的格式要求及时向杭州市交通局和市造价管理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二十)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将本工程的工可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概算、施工图预算、中标合同价、新增变更单价、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按有关规定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十一)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其违规记录纳入造价信用评价体系,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公示其违规记录:
1、伪造、出租、转让资质(格)证书的;
2、超越资质(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造价业务的;
3、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4、其它违法行为的。
(二十二)造价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二十三)本规定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杭交发〔2001〕158号)同时废止。
附表1: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管抽查意见书格式;
附表2: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管抽查意见反馈单格式。
附表1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管抽查意见书
编号
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造价监管情况及处理意见
(造价站章)
年 月 日
监督人:
|
主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 抄送:
附表2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管抽查意见反馈单
通知书编号:
工程名称:
主 送:
处理情况及结果
(业主、施工、监理单位章)
业主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
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