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致害人对受害人的垫付款能否判令保险公司一并给付?如果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和致害人对受害人的垫付款总和已超过致害人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的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案件,致害人向保险公司追偿垫付款纠纷与之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诉讼主体也不尽相同,有时可能还涉及商业险赔付,故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保险公司自愿给付的除外。同时,考虑到纠纷处理的便捷需要,建议可由基层法院自主决定是否将上述两起纠纷分别立案、同时审理。如果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和致害人对受害人的垫付款总和已超过受害人损失的,这类情况主要是发生在受害人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而致害人已先行垫付,或者受害人的损失虽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而致害人垫付的款项已超过扣除交强险赔付限额后剩余部分的情形,对于该类问题的处理,应以损失填补为原则,即以受害人的总损失为限,以受害人的总损失减去致害人已经垫付的款项后,确定交强险赔付数额,对于致害人垫付的款项,可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交强险、商业险)赔付,具体做法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