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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驾驶资格”的认定问题。
 

6、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驾驶资格”的认定问题。

答:(1)准驾不符的。

A、对于持低级别的驾驶证驾驶高级别驾驶资格要求的车辆,应认定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道交法第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B、持农用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的、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农用车的,均应认定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农用车和机动车的驾驶证颁发主体不一,前者是农机局,后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持军用车辆驾驶证驾驶一般机动车的、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用车辆的,均应认定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军用车辆和一般机动车的驾驶证颁发主体不一。

2)超过有效驾驶期限的。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因此,对超过有效驾驶期限未换证的,应以车辆管理机关所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作为认定无驾驶资格的依据。

3)累计扣分满12分的。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因此,累计扣分满12分的,不必然导致驾驶证被注销,故不应认定为无驾驶资格。

4)外国人未申领中国驾驶证的。

该种情况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5)未按规定体检的。

以管理机关是否做出注销行为人驾驶证作为认定其有无无驾驶资格的依据。

6)因涉及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件倍扣留、扣押的。

以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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