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在受害人和致害人均负事故责任的情形下,如果损失总额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则受害人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将导致其最终应得到赔偿金数额不同。而受害人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主要是基于商业险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予赔付。例如:某甲自负30%的事故责任,某乙负事故70%的责任,某甲的总损失为20万元,其中根据伤残等级计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如果某甲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则某甲的赔偿金数额为:12.2万+(20万-12.2万)×70%=12.2万+5.46万=17.66万元。如果某甲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则某甲的赔偿金数额为:12.2万+(19万-12.2万)×70%+1万元=17.96万元。二者相差0.3万元,即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已经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各方过错程度再次进行了打折计算。
答:尊重受害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