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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遇到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2012年8月4日,7岁女孩蔡在路上被小轿车撞伤,重度昏迷,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左额叶脑挫裂伤。住院治疗47天。出院时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左额骨骨折,右肺挫伤。并遵医嘱出院后休息一个月,行高压氧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驾驶员与蔡彩云母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现蔡母亲欲提起诉讼,本人认为本案应考虑以下问题:

一、起诉主体:

原告,为摩托车上人员,7岁女孩。因其按照《民事诉讼法》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她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关于被告:小轿车驾驶人同时是该车的所有人,应与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三、管辖法院: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诉讼请求: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可包括以下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的索赔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双方协商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协商或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如果对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相应地举证证明。

2、护理费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的申请需要医院的医疗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要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3、交通费  

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一般是指受害者及其亲属到外地就医时发生的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伤者根据病情需要加强营养的,应给营养费。营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因伤致残索赔项目

除了上述治疗费用外,其因残疾造成的生活上需要产生的费用也应由肇事方来支付。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致残或死亡可要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大体由五方面决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的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五、关于举证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因此,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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