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证据
1、原告主体适格证据
(1)原告成年的,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能证明原告在所居住的城镇连续居住一年;
(2)原告未成年的,可以为原告的户口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原告不是受害人本人的,须提供与受害人关系证明,可以为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被告主体适格证据
(1)被告为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同1;
(2)被告为法人等各类组织的,为其在相应部门登记的资料;
(3)侵权人投保事实证据。
二、证明交通事故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据
1、 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门诊病例;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三、各赔偿项目的证据
1、精神抚慰金
(1)受害人的受伤程度、部位等;
(2)侵权过错程度、被告态度等;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医疗费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为辅助证据;
(2)能证明一审辩论终结后必然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3、误工费
(1)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接受治疗的误工证明,建议休息诊断证明等(误工时间);
(2)伤残评定书(定残日);
(3)受害人固定收入证明,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无以上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收入的完税证明和签收的工资单)
4、护理费
(1)护理人员固定收入证明,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证明;
(2)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确定的需要护理人数意见;
(3)受害人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证明(用来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4)定残后的护理级别证明。
5、交通费
(1)正式车票
6、住院伙食补助
(1)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发票。
7、营养费
(1)病历等能证明受害人伤残程度的证据;
(2)医疗机构出具的增加营养意见。
8、残疾赔偿金
(1)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2)伤残鉴定书;
(3)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证明。
9、残疾辅助器费
(1)购买普通适用器具的发票等;
(2)伤情有特殊需要证明,以及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10、丧葬费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被扶养人未成年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成年被扶养人(近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证明。
1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户口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