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事故,主车挂车交强险均赔偿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8日晚8时左右,王某骑摩托车在路上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半挂货车,当场身亡。据了解,半挂货车司机事发时可能出现在现场,之后驾车离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半挂货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出事后,得知儿子身亡的消息,王某的母亲因伤心过度不幸心脏病复发,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健在时,家中全靠他一人打零工赚钱生活,目前家中剩下王某的妻子和一个不到两岁的孩子,生活困苦。后,王某妻子诉至法院,请求半挂货车司机、挂靠单位和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抚养费、救护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若干元。法院全部支持了李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我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第二章第四节“赔偿处理”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1月3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指定的《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主车和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若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在两份交强险的限额内获得赔偿。
因此,半挂货车的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双方的过错比例由半挂货车司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