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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人员评定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评定人: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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