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和伤情鉴定联系与区别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在病情稳定之后进行的受害人员身体伤残等级的确定。

交通事故的伤情鉴定是指通过对受害人受伤情况的鉴定来确认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和伤情鉴定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伤残鉴定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2、两者的鉴定目的不同:伤残鉴定是用于确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伤情鉴定是用于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情况的。

3、两者的鉴定依据不同:伤残鉴定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伤情鉴定依据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4、两者的鉴定时间不同:伤残鉴定必须是通过治疗受害人病情稳定之后才可以进行,伤情鉴定则不要求经过治疗。

5、两者的鉴定等级不同:伤残鉴定从低到高共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Ⅶ级Ⅷ级Ⅸ级Ⅹ级等十个等级,伤情鉴定从低到高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

6、两者的专属性质不同: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鉴定仅适用于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所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伤情鉴定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伤情鉴定。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