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要求按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赔偿时最主要是问题是举证问题,要证明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我们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 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 房屋权属证书;
4、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 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如果农民想按居民的标准要求赔偿时还要证明你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来自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