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9日,邹某与张某自愿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邹某将一辆桑塔纳“的士”出卖给张某,成交价为1.6万元,由邹某负责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次日,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张某交付了全部款项1.6万元。后张某又欲将该车出卖给他人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已于今年3月13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不能办理转让和过户手续。
张某认为,他们在买卖该车时,该车已经强制报废不能使用,不能办理转让和过户,自己对买卖行为有重大误解,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由邹某返还购车款。邹某则称其二人的买卖行为真实有效,自己提供的车辆相关手续合法有效,并且双方的买卖已取得车辆管理机关过户登记,故不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拒绝返还车款。
近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该起汽车买卖合同无效,邹某返还张某购车款1.6万元。
表示,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根据《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各类出租车辆的使用年限为八年,按规定该车于今年3月13日即报废。
原、被告的买卖行为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