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中旬,区某公司职工王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时,与一出租车相撞,造成右腿骨折。经市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抢道通行,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负事故次要责任。8月8日,王某到市人社局医保科请求工伤认定。8月12日,人社部门对王某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王某不服,称去年有同事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就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自己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有两点变化:首先,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修改后条文不再限制是否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工伤;其次,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像王某的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自2011年1月1日起则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