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曹某 男 52岁 汉族 身份证号:
原告人:张某某 女 51岁蒙古族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203号。
被告人:鹿某 男 30岁 身份证号:
被告人:有限公司 住址:区某某村10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案 由:涉嫌交通肇事罪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鹿某的刑事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承担丧葬费12695.5元;死亡赔偿金25716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6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承担财物损失费,电动车一辆2000元;手机一部26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曹某等为处理死者的善后事宜所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5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死者母亲张某某已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30000元。
7、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鹿某系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2009年7月14日,鹿某驾驶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陕A/E1…自东向西行驶至太华路丁字路口右转弯时,违章驾驶,造成曹某之女曹某某当场死亡。根据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
该事故给曹某某的家庭和年迈双亲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精神打击,母亲张某某不负重创,已被诊断确诊为急性应激性精神病,先在西安东方医院住院治疗,现在西安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同时也给无稳定收入的年迈的原告人带来了无法承受的经济困难,失去了成年的女儿,也就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和晚年的生活依靠。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困难,常人恐难以想象。
然,在此情形下,被告人鹿某和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并未积极履行相应善后义务,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曹某某家人的困境。迫于诸多困苦的压力,原告人不得不起诉维权,恳请人民法院秉公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西安市东方医院诊断证明。
3、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
4、 曹某某收入证明。
5、 财物损失证明;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开支证明。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曹某
20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