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重新鉴定申请书(杭州市)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街道闲富路9号,身份证号码:。系本案被告。
申请重新鉴定事项:被申请人交通事故所受伤残等级。
被申请人\作为原告诉申请人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201\)\民一初字第\号立案受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2012]\\号《\司法所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结论与事实和标准严重不符,程序违法,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请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根据该案被申请的伤残情况,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的结论。该评残的依据是左胫排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标准,达不到十级伤残。
2、该鉴定书如作为本次诉讼证据提交,程序违法。按司法规定和实践惯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应由原、被告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共同商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或请求法院指定。
原告人在居住,人民医院治疗,评定伤残等级时,却舍近求远,交由的鉴定机构鉴定,且鉴定费远远高于规定标准,令申请人产生合理怀疑。且该鉴定结论影响到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达元,占本次诉讼的赔偿金额的近%,希望法院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批准并主持重新鉴定。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9月12日
杭州市人民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