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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文书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浙司〔2013〕139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文书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推进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转型升级工作,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科技能力,提高司法鉴定服务水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文书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浙江省司法厅    

2013年11月5日 

文书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为加强文书鉴定实验室管理,保障文书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主要对文书鉴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标准配置、文书鉴定的程序及鉴定参照标准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文书鉴定实验室配置要求

(一)文书鉴定实验室区域设置

文书鉴定实验室区域设置应按照鉴定室与实验室相分隔的原则,考虑对检材、样本的保管、存放,以防污染及破坏的因素,保证各区域独立设置。实验室各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专用设备、物品混用。

1.必备区域配置:

材料储存室(柜):主要用来对送检的检材、样本等材料和案卷进行登记、存放。

实验室:主要用来放置文书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应保证区域大小满足鉴定所需,最低标准为30平方米。

2.建议选配区域配置

化学分析实验室。从事文书制作时间鉴定业务的,为必备配置。

(二)文书鉴定实验室仪器配置

文书鉴定实验室应配置满足文书鉴定需要的仪器设备。各类设备均应加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

1.必备仪器配置:

1.1放大镜(5倍以上);

1.2测量工具或软件(距离、角度、厚度等测量,精度应达到毫米级);

1.3体视显微镜(45倍以上);

1.4高倍材料显微镜(200倍以上);

1.5图像比对系统(包括图像的输入、处理、比对、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1.6文检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及荧光检验功能);

1.7静电压痕仪;

1.8证照分析系统(证照防伪特征比对分析);

1.9荧光显微镜、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扫描电镜,从事朱墨时序鉴定业务的,应配置以上设备之一;

1.10显微分光光度仪、激光拉曼光谱仪、显微红外光谱仪、光谱成像分析系统,从事朱墨时序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制作时间鉴定业务的,应配置以上设备之一;

1.11纸张检测系统,除从事文件制作时间鉴定业务外,其它鉴定业务为选配;

1.12薄层扫描仪、热分析仪,从事文件制作时间鉴定业务的,应配置以上设备之一;

1.13 X射线荧光光谱仪、扫描电镜能谱仪,从事文件制作时间鉴定业务的,应配置以上设备之一,从事特种文件鉴定业务的,以上设备为选配;

1.14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从事文件制作时间鉴定业务的,应配置以上设备之一;

2.建议选配仪器配置

2.1图文测量、分析系统;

2.2比较显微镜;

2.3显微分光光度仪、激光拉曼光谱仪、显微红外光谱仪,从事特种文件鉴定业务的,应选配以上设备之一。

(三)文书鉴定实验室人员配置

配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具备文书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才可开展相应的鉴定项目。每项鉴定至少有2名司法鉴定人共同实施。

1.岗位要求

1.1司法鉴定人:应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1.2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取得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2.培训要求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四)实验室资料

1.实验室操作手册或作业指导书

1.1实验室操作:实验室操作指导书;

1.2仪器操作: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运行记录,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1.3其它:实验室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计算机文件和数据控制作业指导书等。

2.说明书

2.1试剂说明书;

2.2仪器设备说明书。

3.记录

记录应包含充分、完整的信息,有样本采集人员、检验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签名。

3.1案件登记:受理记录、样本采集或接收记录、司法鉴定文书发放记录;

3.2实验记录:检验过程中进行仪器分析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图谱、数据分析及目测概貌特征、细节的局部放大特征标示等;

3.3仪器记录:仪器运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

3.4其它:实验室的环境记录等。

二、文书鉴定程序及要求

(一)文书鉴定受理

文书鉴定受理应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执行。认真审查鉴定委托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1、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如检材模糊不清,不能辨别,或是复印件的(有关单位可提取原件的除外);

2.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3、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4.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5.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6、鉴定委托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终止鉴定,并将全部材料退还给委托方。

(二)样本收集

1.样本收集的原则

1.1 依法收集

1.1.1收集样本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1.2提取样本时应有见证人或有关当事人在场;

1.1.3提取的样本应制作书面清单,并由提取人、见证人、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1.2真实可靠

1.2.1提取的样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可靠;

1.2.2能够原物提取的要原物提取,不能原物提取的可提取复制件;

1.2.3某些特殊样本,在提取实物前应先拍照,固定被其在现场的原始状态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并在勘验笔录上详细记录;

1.2.4提取原物时应保持其原始的状态,必要时应戴手套进行,禁止在原物上增加物质和痕迹;

1.2.5提取样本复制件时,可采用拍照、复印、扫描复制等方法提取,尽可能反映出样本的原貌特征。

1.3 保证质量

1.3.1文书鉴定中,样本的收集以自然样本为主,且尽可能收集案前自然样本和历时样本;

1.3.2收集的历时样本的时间范围,尽可能包括检材标称的时间或与之相近;

1.3.3收集的样本应达到足够的数量,以能够充分反映文件的有关特性满足鉴定要求为限;

1.3.4当自然样本不够充分或真实性难以确认时,应当制作相应的实验样本,以补充自然样本的不足或验证其真实性。

1.4 安全保存

1.4.1收集的样本应进行惟一性标识,防止被混淆或调换;

1.4.2收集的样本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防止其被污染、破坏、遗失;

1.4.3样本的固定以保持其原貌为原则,禁止采用粘贴、塑封等破坏性方法;

1.4.4收集的样本标识、固定后应妥善保存,防止保存环境导致其状态产生变化。

2 样本的收集方法和途径

2.1对于民事、经济、仲裁等案件,样本的收集应依法采取公开收集的方式,当事人提供的样本应经法定程序进行确认。

2.2收集以下类型的自然样本,要审核样本来源的可靠性:

2.2.1生活类样本:在日常生活中制作形成的各类文件,如日记、家庭记事、记账本等;

2.2.2学习类样本: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如试卷、作业、笔记、作文、论文等;

2.2.3第三方样本:在社会活动、经济交往过程中与第三方形成的合法有效的各类文件,如与第三方签订已生效的合同、契约、收据、借据等;

2.2.4官方样本:官方制作或收集存档的各类文件,包括工商资料、税务资料、人事档案、婚姻资料、房产资料、户籍资料、有效证件及货币票样等;

2.2.5法定样本:法院在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包括庭审笔录、调查笔录、送达回证、委托书等;经过法院审理并判决生效的其它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资料等;经公证处公证的资料等。

3.实验样本的制作

为解释检材某些现象或特征的变化程度、范围及原因,一般应制作实验样本进行分析和验证。制作实验样本时,可根据具体案件的需求模拟不同条件制作相应的实验样本。

3.1实验样本的制作方式

3.1.1在有关当事人已知的情况下制作的实验样本,一般要求按照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经通过不到场或无法通知的,应在鉴定文书的在场人员栏目中载明;

3.1.2制作的实验样本应由制作人、有关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名确认。

3.2实验样本的制作方法

3.2.1对于民事、经济、仲裁等案件,采取公开的方式制作实验样本;

3.2.2为保证实验样本的可比性,制作时应在以下几方面保持与检材一致;

a)文件内容和形式的一致;

b)制作工具的种类一致,如检材的制作工具已知,应用该工具制作实验样本;

c)制作材料的种类一致,如检材的制作材料已知,应用该材料制作实验样本;

d)制作方式的一致,尽可能模拟检材的制作方式制作实验样本;

e)制作过程的一致,尽可能模拟检材的制作过程制作实验样本。

(三)检验实施

1、笔迹鉴定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执行。

2、印章印文鉴定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执行。

3、印刷文件鉴定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执行。

4、篡改文件鉴定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篡改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执行。

5、朱墨时序鉴定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执行。

(四)分析说明

分析说明用来对检验方法、实验现象、实验结果所采用的理论依据加以说明,要论据充分,并结合案情有理有据作说明。使鉴定意见更具科学性、准确性。

(五)鉴定意见的表述

出具的鉴定意见要与委托方要求相一致。鉴定意见与委托方委托要求不一致时,需通过法院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修改后方可执行。负责鉴定的两名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一致情况下,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不一致时,通过专家会检得出意见;专家会检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绝大多数(四分之三以上)鉴定人的意见为最后的鉴定意见,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鉴定意见的表述应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力求准确全面,简明扼要。

(六)司法鉴定文书

鉴定完毕,应当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1.1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由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能够出具专业判断意见的案件;

1.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检验结果的案件。

(七)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鉴定案件受理合同或受理通知书;

(3)司鉴定文书正本;

(4)鉴定文书底稿;

(5)检验、鉴定中形成的记录资料,如检验记录、图表、图片、数据等;

(6)送检材料流转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

(7)送达回证;

(8)收费凭据复印件;

(9)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三、文件检验实验室参照的标准、规范

1.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3.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4.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12);

5.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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