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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3个月因交通事故流产 法院支持赔偿精神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赵小姐已怀有3个月的身孕,2012年3月18日其到医院做完检查乘坐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行至海淀区健翔桥南时与张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赵小姐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先兆流产,根据医院的建议,赵小姐进行了人工流产术。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张先生负全部责任。

  后赵小姐将张先生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万元,其中赵小姐以张先生开车将其撞伤并导致流产,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张先生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也认可赵小姐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但认为赵小姐明知自己怀孕就不应再乘坐公交车,所以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小姐怀孕后乘坐公交车并不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赵小姐因该交通事故受伤并导致流产,不仅造成其身体上的伤害,亦造成其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赵小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因张先生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而赵小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海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小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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