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其在新交法实施后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4年5月1日新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比较,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救济程序存在如下不同:
1. 旧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而新交法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系一种鉴定结论。
2. 旧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行政复议;新交法取消了这一环节。
根据新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律师提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建议您不要在认定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