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案例的过错追究和赔偿问题,也要用《侵权责任法》作为依据。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民事法,是打官司的依据。
那么,车主赵先生和杨老伯只见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应该怎样界定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步行者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该案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步行者之间,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不论机动车驾驶员有无过错,都要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才能减轻其责任。而无过错方担责的额度,是不超过损失的10%。
被告杨老伯步行上立交桥是违法行为,原告赵先生作为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
但是被告杨老伯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赵先生的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反而具有更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原告赵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杨老伯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赵先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背景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行。《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做了规定。其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本案中,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比较高,为了减轻己方责任,当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严格遵守了交通规则,事故是对方的过错造成的。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损害的10%)。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赵先生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称无过错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法律链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提醒
无过错责任
不会背上沉重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义务,对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视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情况,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负担已经大大减轻了,不会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更不会因为自己的无过错行为,而承担沉重的民事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从更高和更人性化的角度,分配道路交通损失。
何谓无过错责任?
在归责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当时的法律格言是:无过错即无责任。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大量出现,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及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通俗地讲,无过错责任的核心内容,就是:即使一方在事故中被判无过错,但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