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适用服务中心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本市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两区)内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
②仅车辆损失、无人员伤亡;
③当事方均持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凭证。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该如何处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迅速撤离现场,就近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有条件的可对现场手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杭州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候保险公司前来进行事故勘验、定损,也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当事人可到服务中心办理责任认定手续,由派驻服务中心的交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和相关证件开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在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哪些情况不能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
①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③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④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⑤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⑥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