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人携下列资料按①②③……的顺序办理:
1.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 机动车行驶证;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办理机动车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我所为登记地车管所),申请人携下列资料按①②③……的顺序办理:
1. 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机动车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我所为受委托地车管所),申请人携下列资料按①②③……的顺序办理:
1.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 机动车行驶证;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 机动车车查验记录表;
6.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四、办理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人携下列资料按①②③……的顺序办理:
1.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 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