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未清理障碍,造成行驶车辆损坏。为此,路段所属公司被判替保险(放心保)公司担责八成。
2011年6月15日,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车辆行驶至机场高速往北行的会议中心出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车底碰撞路面障碍物导致。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64360元。
之后,该保险公司将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广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受害人向被告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后进入涉事高速公路,而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没有尽到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发生事故,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辩称,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驾驶人唐某负事故的全责,被告不是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主体。其次,根据记录,被告多次对机场高速公路进行道路清理,未发现事发路面有障碍物,被告履行了相关职责。而唐某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去年3月,越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80%为宜,判处被告广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51488元及该款利息。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管理方属于服务合同违约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高速公路管理者对路面障碍物造成公路使用人的财产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在本案中,原告赔付保险金后,有权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从公路使用人交费后使用高速公路的角度看,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即与公路管理者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公路管理者虽有证据证实定期巡查公路,但公路上仍出现来历不明的障碍物,足以证明公路管理者在公路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其行为并没有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属于服务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