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速公路公司未尽清扫义务而造成意外车祸导致乘车人重伤致残赔偿案,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02年2月6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奇公司)司机驾驶桑奇公司的小客车在行驶到河南省京珠高速公路496KM西半幅超车道上时突遇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与一大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蒋迪平重伤致残。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
后蒋迪平将庄辉、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47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没能及时清理路面石块造成事故发生,导致蒋迪平重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车人庄辉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迪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53万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驾车人庄辉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谨慎驾驶并保持高度注意力,事故发生时路面平坦、视线良好,因庄辉未及时发现路面上的石块并躲避造成事故发生,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庄辉是桑奇公司司机,事发时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桑奇公司承担。根据二者过错的大小,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