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
案例:驾驶人李某无证驾驶车辆将张某撞伤,事发时车主冯某亲属在车上,张某的家人因医药费等赔偿问题将驾驶人李某及车主冯某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冯某辩称车是其亲属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开出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经法院查明,冯某亲属在未告知冯某的情况下,开车出去后将车辆交给李某驾驶,后发生事故。驾驶人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是不容质疑的,那么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冯某亲属是否应承担责任,是连带还是按份责任,这是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
二、 现行法律规定
该类案件是法院实务中经常会碰到的,以前通常的做法是要求车主与驾驶人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车主认为侵权人不是自己,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太冤枉,由于不服判决,案结后执行难度也很大。正是由于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标准依据不一,2007年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对车辆的责任主体增加了车辆的管理人、明确了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合法转让未过户的由最后受让人承担责任等内容,使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责任分担更加明确。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以看出,车主即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在存在非法转让、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机动车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基本采纳“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因此该案中冯某亲属做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也应列为被告,并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冯某如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具体情况分析
1、在出租、借用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保险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在该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过错责任应为按份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内容应当严格把握。即所有人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如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能力、机动车的车况是否存在隐患等。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标准在出借与出租的两种情况下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租赁是有偿的,其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出借的情形,在出租的情形下出租人一般是出租车公司,其比较专业,所以风险、事故的防范能力也较强,而借用则不同。
2、在挂靠情况下。法释〔2012〕19号明确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盗窃、抢夺等使车辆所有人被迫失去车辆控制的情况下,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这种情况下,盗窃、抢劫、抢夺车辆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将车辆脱离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掌控的,此时犯罪行为人支配该车辆的运行,且完全支配该车辆的运行利益,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已经无法享有该车辆的运行利益,甚至对该车辆的间接支配权也已经丧失,发生交通事故的,与其没有任何关联,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首先看擅自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擅自驾驶人与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比如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的,或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的,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虽然擅自驾驶人不是为了履行职务行为或雇佣活动,但其雇主或工作单位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雇员或职工驾驶车辆行为和履行职务相类似,同时,雇主或单位也应当对车辆的管理以及职工或雇员的管理承担责任。此时雇主或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不是像在履行职务或雇佣活动中那种无过错责任。
(2)、车辆在脱离车主合法占有情况下,他人擅自驾驶的,如车主在车辆修理、有偿存车等合法脱离其占有情况下,其他占有人擅自驾驶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擅自驾驶人擅自驾驶与其没有雇佣或劳务等隶属关系的他人的车辆的,但不属于盗抢情况的,比如擅自驾驶人为车主的家庭成员、同事等,此时,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失去对车辆的掌控是因为擅自驾驶人的行为,而不是向车辆出租或出借时的出自于自身的意愿,但事后可推知车主应同意其驾驶行为,擅自驾驶人此时应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在该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他人擅自驾驶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此时的过错程度,应当远远高于车辆出租、出借时对其过错的认定要求。
5、所有人、管理人存在套牌、拼装等违法行为时,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释〔2012〕19号)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在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应为过错责任,法律有明文规定情况下才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如上规定,使得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