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概念界定
▪ 实体性贬值
▪ 功能性贬值
▪ 经济性贬值
2 可能引发的停运损失
3 真实案例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概念界定
编辑 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比如:2001年5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列出被禁止的首批41家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187种车型的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从2001年9月1日起禁止上牌。
可能引发的停运损失
对于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部分营运车辆除了车辆贬值损失外,肯定要停运一段时间进行维修,这时候很多车主就会主张停运期间引发的停运损失,一般和车辆贬值损失是一起主张的,这主要针对于货运的大车或者一些客车类的。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这种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车辆停运损失费做了相关的批复
一、案例:
2007年10月1日,周某驾驶的属于其公司所有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某段,与同向行驶的某汽车销售公司一辆轿车(汽车销售公司在向客户交车途中)追尾相撞,造成该汽车销售公司轿车受损。交警认定,周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后周某支付了部分维修费13005元。
周某认为,其支付了维修费后,再没有任何法定的赔偿义务。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造成公司车辆大梁等重要部件受损,严重影响了车辆的质量和性能,虽经维修,但维修后仍不能达到出厂的标准(不能达到恢复事故发生前原状的状态)。同时该车又是商品车,事故导致该车辆再也无法正常出售。为此,聘请律师介入解决。根据律师的建议,委托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17577.65元。根据该鉴定结论,汽车销售公司主张周某另行支付该车贬值损失17577.65元及修理费差额若干元,并承担汽车销售公司花费的鉴定费1000元。双方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汽车销售公司将周某及车主周某所在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此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周某赔付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贬值损失鉴定费及修理费差额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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