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1日,徐某驾驶小轿车正常行驶在广深高速公路时,突然遭遇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碰撞,造成徐某小客车损失88378元。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期间,徐某委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的贬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为受损车辆的贬值价格为25118元。
由于王某拒绝赔偿徐某车辆贬值费,于是徐将王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车辆减损价值的赔偿问题,因原告所购买的车辆仅使用一年,原告车辆虽进行维修,但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都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经过大修的车辆,显然估价要比新车的价值低,这一价值损失是原告的直接损失,构成了车辆价值的减损,原告请求赔偿车辆减损价值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承担原告徐某车辆贬值损失25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