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按实际发生,凭票。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天,受害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3、营养费:20-40元/天,酌定。
4、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上述两种均无法确定的,适用142元/天标准。
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全部护理依赖:142元/天;大部分护理依赖:142元/天×80%,部分护理依赖:142元/天×50%。
6、交通费:按实际发生,以票据为准。无票据的,根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酌情确定。
7、住宿费:150元/人/天。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财产损失: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10、伤残赔偿金:
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金(城镇) 伤残赔偿金(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100%) 944740 457320 50000
二级(90%) 850266 411588 45000
三级(80%) 755792 365856 40000
四级(70%) 661318 320124 35000
五级(60%) 566844 274392 30000
六级(50%) 472370 228660 25000
七级(40%) 377896 182928 20000
八极(30%) 283422 137196 15000
九级(20%) 188948 91464 10000
十级(10%) 94474 45732 5000
注:60周岁至74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精神抚慰金
944740 457320 50000
注:60周岁至74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2、丧葬费:25859.5元(2016年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处理丧葬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交通费凭票实际发生,居住外地误工费可按157.67元/天×3人×5天。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18周岁:30068元×(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30068元换做17359元;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总额城镇的不超过30068元,农村的不超过17359元。
被扶养人≤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30068元×20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60周岁<被扶养人<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30068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30068元×5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注:相关说明
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
(4)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
(5)男、女均年满60周岁或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一般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2、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3、湖州地区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湖州地区不再区分农民和居民身份,一律按居民赔偿。
4、以下人员按城镇居民相关赔偿标准:
(1)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地区,一律按城镇标准;
(2)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
(3)农民经商的;
(4)失地农民;
(5)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
5、2016年浙江省相关统计数据:
2016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29元
2016年浙江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527元
2016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37元
2016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068元
2016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66元
2016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3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