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网约车”出了事故,本打算外出度假的市民秦军和女儿因此住进了医院。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专车司机大海负全部责任。 “医生让我再休息一个月,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你要赔给我。”秦军向大海索赔。 “车是公司的,我只是司机,开车是我的职务行为,赔偿你去找公司要。”大海说。 因协商不成,秦军将大海及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5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秦军颅脑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在前期治疗过程中,分公司以大海的名义已垫付8000余元治疗费。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分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赔偿秦军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大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该案,法官庭后解释称,大海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