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一起喝酒,明知有人醉驾却任其驾车回家,出了事故陪酒人要担责。近日,因醉驾肇事身亡者阿清的朋友,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须承担5%的责任,共计赔偿阿清家属3.9万余元。 2014年11月16日晚,小梁召集阿清、阿亮、小刘和阿明一同吃饭,餐桌上5人都喝了酒。饭局结束后,大家各自回家,阿清骑着摩托车载小梁回住处。到小梁家后,阿清提出继续喝酒,小梁喝完一杯感到太累便去睡觉,留下阿清一人独饮至凌晨。次日凌晨1点半,阿清驾车回家因违反规定肇事后导致死亡。 2015年1月6日,阿清的父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与阿清一起喝酒的4人未尽到劝阻义务,请求法院判处4人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和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第一顿酒后大家各自回家,阿亮、小刘和阿明对阿清已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小梁在明知阿清喝了很多酒的情况下,不妥善安顿阿清还放任其喝酒,存在照顾不周的情况,故酌情判其承担10%的责任。 小梁不服原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阿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可能强行要求其休息,邀请他饭局后同回住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阿清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他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法院判他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小梁还称,事发当晚,阿清曾多次致电其女友但一直未联系上,不排除当晚阿清曾与女友争执,因此离开他住处后又再次酗酒。小梁认为,阿清的死亡是其自身造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小梁是否应对阿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一审判决的赔偿金是否妥当。中山中院认为,小梁在明知阿清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下,吃饭时共饮白酒,且回到住处后仍继续与其饮酒,作为朋友未合理劝阻,应对阿清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因阿清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小梁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未尽到提醒、劝诫义务。综合案情,酌定变更小梁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故赔偿3.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