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马先生咨询:我有一辆大货车,各项手续齐全,在保险公司入了交强险。最近,我把这辆车以20万元出售给了郊县农民李某。由于李某一时凑不够全款,约定先付我10万元车款,余款10万元两个月内付清,待付清全部车款后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果余款届时不能付清,我退还他9万元,车的所有权仍归我,为此我和李某还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然而车辆刚交付李某一个多月,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河南路段时,撞到护栏上发生侧翻,车上运输的物品全部损坏,李某受轻伤,押车人员孙某受伤严重,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孙某没有责任。最近,车上所运输货物的货主王某与孙某一起找到我,称货物损失30万元,孙某治疗费用已用去8万元,这些李某根本就没有能力负担,他们认为,我是这辆车登记的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法律帮办:《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在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仅产生买卖合同关系和债务性质的“担保”关系,这样的约定,仅仅是出于维护出卖人债权的需要,双方并不产生代理、挂靠或聘用等法律关系。在车辆所有权保留交易中,若受让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便以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则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而马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过错,且大货车各项手续齐全,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马先生不应为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