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死亡仍需负全责
【案情回顾】
2008年3月的一天中午,在昌平某施工工地上,何某开着一辆铲车,从工地运一台发电机回驻地。
途经一个正在施工的陡坡时,何某脚踩刹车,但发现不管用。于是何某站起来拽着方向盘使劲踩刹车,在站着踩刹车的同时,何某不小心把油门给松开了。与此同时,铲车一下就熄火了,方向盘也转不动了。
车开始往下冲,何某为防止翻车就把铲子放低了。但就在这时,何某突然看见铲车前四五米远的地方,有三个施工人员正蹲着砌一个污水井。惊慌失措的何某赶紧喊:“快起来,快躲开。”
三个施工人员有两人起身躲开了,年纪大一点的龚某没来得及躲开,就被何某开的铲车的铲子给碾在了下面。
害怕的何某赶紧下车找人打电话报警。当警察到时,铲下的龚某已经死亡。
最终,何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像本案中的何某,虽然他并没有要致龚某死亡的主观意图,但他的行为却直接导致了龚某的丧命,所以,何某必然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在我国,驾驶特种车辆,需要办理《特种车辆操作证》。铲车就是特种车辆中的一种。除铲车外,轮胎起重机、压路机、拖拉机、收割机、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以及专用的施工机械等都属于特种车辆。
驾驶特种车辆,如果不上路行驶的话,到劳动部门办理《特种机械操作证》即可;若上路行驶,除上述证件以外,还要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驾驶证》。
在对何某进行审讯的过程中,何某说在他出车祸之前,曾经有过铲车刹车失灵的情况,但是不明显,自己就没太注意,也就没有进行维修。我们应以何某这件事为借鉴,无论驾驶的是何种车辆,都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修,以免因车辆问题发生交通事故。
【相关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