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车祸事故处理的基础证据,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源于交管部门的职责,而非当事人方的申请,交管部门会依法、依职权制作事故认定书, 并送达给当事人。这里说下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
依据《规定》第47条,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如下几种情况:
1. 调查后的10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逃逸案件:不定期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鉴于逃逸人和车辆什么时候查获到案不确定,故此种情形下的事故认定书制作时间较为不固定。
虽如此,《规定》第49条也进一步明确,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3. 检验、鉴定案件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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