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某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款先行赔偿后,向无证驾驶人即本案被告王某进行追偿,法院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10日,被告王某无证驾驶皖LXXX9号“开瑞”牌小型客车,沿路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袁某驾驶载有林某的“豪爵”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毁及袁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林某无责任。涉案车辆皖LXXX9号“开瑞”牌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了袁某、林某及其家属1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认为被告王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王某无证驾驶皖LXXX9号“开瑞”牌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将12万元理赔款支付到位,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即本案被告王某主张追偿权,故对保险公司要求王某给付保险赔偿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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