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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酒驾致交通事故后逃逸次日自首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66.4122豪克/100毫升)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载李某等人,22时28分许,途经萍乡市某路段时,撞倒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徐某,并与被害人王某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重伤二级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向现场处置事故的民警自称为肇事者,刘某则在被害人徐某得到120救治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2时55分,刘某到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主动投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及两车受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刘某并未向交警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而是由他人冒充肇事者,其逃避法律处罚的主观意图明显,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后,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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