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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 新增虚开发票罪
 

新增虚开发票罪

  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行“金税工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不法分子把违法犯罪目标和重点转向普通发票。由于普通发票种类繁多,真伪判别较为困难,更为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单位利用虚假发票套现后用于本单位福利补贴等非法用途;一些人利用虚假发票报账;在政府采购和基建项目中,有的商品或劳务提供商开具虚假发票降低成本,并通过降低价格、行贿等渠道输送利益;有的利用虚假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等。从税务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抽查情况看,在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餐饮服务等行业,乃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假发票问题已经十分普遍。需求巨大的假发票买方市场的存在又催生了卖方市场的红火生意。一些不法分子和单位,以貌似合法的经营和纳税为掩护,从税务机关大量套购骗领发票,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虚开发票的勾当,他们或采取“大头小尾”、“阴阳票”等“真票虚开”手法,或者直接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发票虚开,按开票金额出售或者收取开票费,从中牟取暴利。虚假发票的泛滥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挥霍公款、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蔓延,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都强烈呼吁修改完善刑法,以严厉打击虚开、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立法机关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同时,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规定的虚开发票罪主要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实施了“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谓“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既包括真的普通发票,也包括伪造、变造的假的普通发票。所谓“虚开”,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一致,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行为人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一般主要表现为虚开的发票数量大,或者虚开的发票票面数额大。具体犯罪标准可由司法机关在实践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3.本罪的处罚。本条规定了二档刑:对于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规定了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将使用假发票行为人罪,单独规定罪名。考虑到使用假发票情况复杂,就假发票本身来说,尽管大多使用的是伪造的发票,但也有利用真发票伪造虚假交易信息虚开的;就使用假发票的目的看,使用假发票可能涉及多种犯罪。如使用假发票套取资金归个人非法占有,依主体不同,可以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使用假发票的目的不同,还可以构成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罪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使用假发票的目的不同,罪名不同,刑罚也有很大差别。不论目的如何,统一以使用假发票罪一个罪名来惩治不是很合适,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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