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分六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判处拘役、管制,也可以不限制人身自由,只判处罚金。
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属于小偷,不构成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这样的规定有两个缺陷;
1.对小偷的打击不力。
北京市民没有不丢过自行车的,由于自行车价值不足1000元,无法处以刑法,所以偷自行车行为很普遍。
在公交车上扒窃的,扒窃数额一般也不到1000元。法院也没有办法判刑。
2.对小偷的打击不合理。
小偷由公安局处理,无法得到律师的辩护,他们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
公安机关有权对小偷处15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处两年以下劳教。一次反扒行动中,抓到10名小偷,按盗窃数额排列,前五名移送检察院起诉,第一名判一年半,第二名判一年,第三名判三个月拘役,第四名判一个月拘役,第五名只盼罚金。第六名以后的由于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没有移送检察院起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六名处两年劳教,第七名处一年劳教,第八名处六个月劳教,第九名、第十名处15日拘留。这样处理,使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的小偷感到很不公平。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样修改后,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不论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都由法院审理,即加大了对小偷的打击力度,又保证了盗窃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况,盗窃数额巨大
北京市以盗窃5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有的地方一盗窃3000元为盗窃数额巨大。
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刑法修正案》没有做出修改。
第三种情况 有严重情节的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一农民患急病进京看病,家属携带的三千元在医院被盗,造成病人延误治疗死亡。该盗窃犯盗窃数额虽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后果严重,应当按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处罚。
第四种情况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北京以盗窃数额3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汽车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刑法》规定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种情况 盗窃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盗窃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即使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也应当按照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判刑。
第六种情况 盗窃银行和盗窃国宝
《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条款。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再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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