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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的动机及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自动投案的动机及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 ,有的是真诚悔罪,有的是畏惧惩罚,有的是出于无奈,有的抱着其他想法,甚至有的还想钻法律的空子。投案的动机虽各有不同,但只是司法机关在裁量决定对自首者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时考虑的因素,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在《刑事审判参考》第66号案例中,被告人姚伟林是由于与同案犯刘宗培因印刷等费用发生纠葛后 ,出于泄私愤的动机,向公安机关举报刘宗培等同案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但是其在举报时也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符合自首必须具备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条件,因此泄私愤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另, 在认定是否成立自首时,要对投案人的供述内容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 ,由于处于受刑事追诉的地位 ,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还往往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在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前提下,在犯罪的动机、作用、罪责的大小和有无等问题上为自己所作的辩解,是在行使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只要其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经查证是如实的,就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是,如果投案后采取隐瞒自己罪行、编造虚假事实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等方式,为自己开脱罪责,企图逃避惩罚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观点来源: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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