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准自首
2009年《职务犯罪自首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职务犯罪的两种准自首:
1.没有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